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


法律行为是主客观的结合,所以法律行为一定是至少由两个方面构成的。分别是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和外在行为。法律行为的内在行为是由动机目的还有人的认知能力构成的。外在行为就是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通过身体或语言表现于外在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还包括三个要素分别为行为,行为方式,结果。法律行为的结构就是说法律行为的构成除了这些客观因素外还受该行为是否经过确认由谁来确认影响。

法律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二是以法律行为所生效力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三是根据行为是否合法分为两类的。一类是合法行为,一类是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者是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个人行为是公民(自然人)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集体行为是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国家行为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又译作“一方行为”,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

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行为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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